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宗委(局)、财政厅、建设厅、文化厅(局)、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文管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2006年6月10日将迎来我国第一个“文化遗产日”。今年“文化遗产日”的活动主题是“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为做好“文化遗产日”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安排好我国第一个“文化遗产日”活动
国家设立“文化遗产日”对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发展改革、教育、民族、财政、建设、文化、旅游、宗教、文物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通过举办系列宣传展示活动,提高公众对保护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全民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文化遗产日”期间将举办“文化遗产特展”、“少数民族珍贵文物展”、“中华古籍特藏珍品暨保护成果展”、“中国传统医药保护展”、“中国民族服饰工艺精品展”,以及“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大型文化遗产展演文艺晚会等系列宣传展示活动。
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心策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组织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示、展演,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举办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和讲座,文化遗产保护咨询服务等活动。各部门领导要出席“文化遗产日”相关活动。
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要有计划地免费开放
“文化遗产日”期间,有开放条件的各级各类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遗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自然遗产场所等公共文化单位,要有计划地免费向公众开放,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免费开放的时间、人数和规模。
教育部门要组织大中小学生参观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
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
中宣部已确定2006年“文化遗产日”宣传报道方案,并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和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文化遗产日”期间,各地文化、文物部门要配合各地报刊、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开展“文化遗产日”活动,做好宣传工作,组织文化遗产的专题报道。要积极宣传《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公共文化单位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利用橱窗、板报等形式,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各地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要悬挂“文化遗产日”主题横幅和宣传口号,张贴文化遗产标识及宣传画。
五、开展文化遗产安全、保护执法检查,做好“文化遗产日”活动的安全工作
各地文化、文物部门要对各地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保护状况,以及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各地要高度重视“文化遗产日”活动的安全,每项活动都要制定安全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安排足够的人力、物力,做好安全防范,确保“文化遗产日”活动的安全。
特此通知。
文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国家民委 财政部 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文物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