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学校是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我国既有民族中、小学校,也有民族高、中等专业学校,既有为单一民族举办的民族学校,也有为许多少数民族联合举办的民族学校。
举办民族学校这种特殊办学形式形成于上世纪50年代,在新时期得到恢复并有了很大的发展。在民族教育中举办民族学校的权利得到法律的确认。《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举办民族师范学校、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职业学校和民族学院,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1995年,我国独立设置的民族学校有民族学院13所、民族师范专科学校40多所、民族中等师范学校100多所、民族职业中学300多所、民族中学2900多所、民族小学2500多所、民族幼儿园2000多所,有各类在校生500万人。独立设置民族学校,便于在师资配备、办学条件等方面重点扶持。便于进行民族语文教学。便于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情况进行因材施教,培养出合格的学生。但我国设立民族学校的目的并不是限定少数民族学生只许到民族学校就读,学生到民族学校就读还是到普通学校就读都是自愿的。为了各民族间增强了解、相互学习,民族学校也招收少量的汉族学生。1992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提出:在多民族居住的地区,提倡和鼓励不同民族学生合校分班或合校合班,特别是高中和大中专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合校合班上课。还要提倡汉族学生学习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文学艺术、历史、医学等。要使各族学生增进了解,广交朋友,团结互助,共同进步。1992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也提出,凡是少数民族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有条件的可办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同时招收当地汉族子女入学,实行混合编班,以利互相学习,增进各民族的友谊和团结。
在少数民族牧区、边远山区设立寄宿制民族学校。这种学校以公办为主和助学金主为主,实行全日制中小学教学计划。学生食宿在校,享受助学金,减缴或免缴学杂费、书本费。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校办学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分为省办、州办、县办等几种形式。国家在经费、师资、设备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1980年教育部、国家民委在《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在边远地区、牧区、山区的民族,必须采取特殊的办法,在相当的时期内,集中力量,办好一批公办的民族中小学,给予较多的助学金,特别要大力办好一批寄宿制学校,采取由国家管住、管吃、管穿的办法。对这些民族中小学,在经费上要给予必要的照顾,调配较好的教师,校舍和教学设备也要好一些。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校在五、六十年代就在个别省、自治区开始举办。目前,全国有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校6000余所,在发展边远民族地区的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巴战龙:《试论少数民族教育异地办学的几种形式及其存在的问题》,《甘肃民族研究》,200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