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境内的朝鲜族先民来自朝鲜半岛。
自18世纪中叶,即有朝鲜边民越江入境私垦、打柴、伐木、挖参,他们先是“朝耕暮归”或“春来秋去”,后来少数人借边务松弛,管理不严,逐渐定居。
清光绪二十五年,清廷曾与大韩帝国签订“中韩条约”,其中第十二条规定:“边民越垦者,听其安业,保姓名财产。以后如有迁越边界者,彼此均应制止。”这相当于制定了一条既往不咎,但对后来者却严格限制的策略。
清朝光绪年间长白山开禁前,越江的朝鲜人沿鸭绿江自上而下又不断迁入。据《长白汇征录》记载:“韩民沿江居住上多下少,汉族则相反,沿江居住者下多上少。”
长白设治时统计,有的韩侨(清末、民初称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朝鲜人)在境内已居住七八十年。据统计,1915年(民国四年),“韩侨”居民点达40个,3792户。1925年,“韩侨”居民点达51个,2223户,11547人。
清宣统二年(1910)七月,奉天省交涉司关于《韩侨保安条例》规定:”凡外国人具备下列各款愿入中国籍者准其入籍:(一)寄居中国连续十年以上者;(二)年满20岁以上照该国法律为能力者;(三)品行端正者;(四)有相当财产或艺能足以自立者;(五)入籍后即应消除本国国籍者。“此外,《韩侨保安条例》还规定对有下列情形者均可作为入籍办理:“(一)妇女嫁于中国人者;(二)以中国人为继父而同居者;(三)私生子父为中国人经其父认领者;(四)私生子母为中国人,父不认需经其母认领者,正式结婚呈报有案者。”
此后,韩侨的身份认定在国际法上有了依据。
1912年(民国元年)11月18日,临时大总统颁布的国际法规定,凡欲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必须是:“(一)为中国人妻;(二)父为中国人经其父认领者;(三)父为可考或未认,知母为中国人,经其母认领者;(四)归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1月,东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区分国内朝鲜族和朝鲜侨民规定:”(一)“八一五”前在东北居住者;(二)“八一五”后曾回朝鲜后又来东北,并在东北有房屋、土地、商业经营或有直系亲属者,或在“八一五”后分得土地、房屋从事农业生产者。”中共中央1953年8月17日指示东北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原在东北境内,在农村已分得土地、房屋或在城市中已安家立业之朝鲜人民,即为中国国籍朝鲜族。但已登记为朝鲜侨民者,仍为朝鲜侨民,不予变更;凡在1949年10月1日以后来东北境内居住者,一律为朝鲜侨民。”
据统计,自清末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长白境内共有12924名朝鲜人加入中国籍。截至2007年末,朝鲜族人口14114人,占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总人口的16.83%。
资料来源: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