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中国建立初期
新中国成立之初,民族贸易工作主要通过酌情提高民族地区土特产收购价格和低价供应日用必需品等措施来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在这些政策的推动下,民族地区贸易发展迅速,例如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机构在1951-1954年从150个发展到802个;供销合作社从无到有,截至1954年供销合作社已经发展到了1788个;土特产品收购也从1951年的2591亿元增长到1953年的5320亿元,商品供应从2352亿元增长到5260亿元。
当时国营商业机构的活跃现象是民族贸易快速发展的具体体现,这些经济往来使得非民族地区与民族地区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此外,这样活跃的经济形势,也使得中央对于民族地方的民族贸易用品流通的认识更加深入,并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其他民族工作的开展。
虽然国营商业机构的经济活跃,但在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存在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紧缺的问题。党中央和各级人民政府针对此问题,拟定了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同时,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生产能力有限,国家根据各地对少数民族特需用商品的实际需求量在沿海发达地区组织了专门的生产计划来进行专项供应。在社会主义改造当中,国家保留了民族特需用品与清真饮食商户的经营方式和品种。
民族贸易与民族用品关系到少数民族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国家一直都是高度重视的。党和国家对于边远山区和边远牧区在这方面相较一般地区而言都给予了优惠政策,主要从自有资金、利润留成和价格补贴三个方面对商业、供销、医药企业给予了照顾。
1952年开始,相关部委开始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三项照顾,首先实行照顾的是自有资金方面,照顾的目标主要是把利润都留给企业本身。1962年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民族贸易工作会议,会议对我国民族贸易工作做出了具体的指示。从此次会议以后,国家开始有计划地进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工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贸易企业开始逐步执行“三项照顾”政策,对民族地区有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执行倾斜性的照顾政策。其中湖南省湘西州的25种专项照顾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具有典型的代表性与特殊性,具体包括白银、棉布、胶鞋、铁锅等。一般地区的执行计划分配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为81种,考虑到湖南省湘西州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代表性与特殊性,故湖南省湘西州执行计划分配的少数民族需商品多增加了25种,总数达到了106种。
次年,也就是1963年,国家从全国性的范围内对之前的三项照顾政策进行了全方面的调整:一是规定对民族贸易零售企业的自有资金定为占流动资金的80%(一般企业为60%),批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定为占流动资金的50%(一般企业为7%);二是将民族贸易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定为20%(一般企业为3%);三是对边远山区牧区的部分主要农牧土特产实行最低价格保护,对销往这些地区的主要工业实行最高限价,国家给予补贴。
以上的对于民贸企业调整的政策被称之为“三项照顾”政策,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概念的提出标志着“民族贸易三项照顾”的正式出现,这也就是当时民族贸易政策的三方面的基本思路。之前的“不赔不赚”、“以赚补赔”发展为价格补贴政策,暂不上缴利润形成为利润留成政策,基建补助发展成为自有流动资金照顾政策。
同年8月,相关部委对“三项照顾”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一)对“三项照顾“的具体地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共计2018个县(旗),具体包括新疆、内蒙古、广西、云南、四川、贵州、青海、甘肃、湖南、广东等省区的县与旗。(二)享受照顾对象规定为民族贸易县或着民族贸易旗的民族贸易企业,这些企业的性质是按文件规定的一揽子国营民族贸易企业。(三)受照顾企业提取利润(含保护价差额补贴额)20%(饮食企业为25%)作为企业利润留成,对受照顾地区的国营民族贸易企业统一经营的属于保护价商品的价格与合理成本之间的差额进行补贴,予以拨付自有资金(仅指商品资金)照顾。
1966 之后我国发生了文化大革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停滞不前,民族贸易产业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出现了长时间的萎缩现象。1972 年以后,国家的政治环境开始发生转变,国家对现有的经济环境进行改善,民族贸易也逐渐开始逐步恢复,在民族贸易这一方面国家提出恢复之前的“三项照顾”政策。指出通过采取设立代购代销店与开展流动贸易的方式来安排该历史时期的民族用品生产和供应。1973 年国家开始调整少数民族用品的生产布局,由之前的主要集中在沿海城市,扩展到呼和浩特、兰州、成都、昆明、乌鲁木齐、贵阳、西宁、延吉、海拉尔。允许这些扩展的省、区与毗邻省、区建设民族用品生产基地。国家具体安排了共计 60 多个项目(这 60 多个项目中包括改建、扩建项目)。对于扩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投资或者贷款上给予扶持,在生产原料上优先纳入计划供应。在原材料价格出现上涨时,政府提高了出厂价、对原材料和销售进行了大量补贴。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的生产与流通都是按照国家宏观调控进行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样的方式很好地将有限的民族用品生产资源集中运用到当时少数民族群众的日常特殊需求当中去。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产业与相关产业链的发展。
随着时间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经济形势的发展,我国进行了经济体体制的重要改革。在经济方面主要体现在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原有的民族贸易“三项照顾”也相应的退出了当时的历史舞台。因此,有关部委在原有的“三项照顾”政策之上进行了发展,从以往的计划行政方式、计划经济方式转向财政税收方式。
1981 年对于民族贸易与民族用品的意义重大。这一年国家民委制定了《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纪要》文件,并且这一文件还被国务院批转。该文件的内容是在充分考虑当时改革开放的具体形势下制定的,所涉及到的优惠政策是在大量调研工作上进行制定的。优惠政策的制定范围主要包括:利率优惠、减免税收、专项投资、运费补贴、专项商品和物资供应等方面。
1983 年进行的“以税带利益”改革后,民族贸易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是按照所得利润的 50%缴纳的,并且民族贸易企业被免除了调节税这一税种。
1984 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法从法律的角度正式确立了民族贸易与民族用品的生产优惠政策。也是在1984年,在利改税的第二阶段,国务院实行了减免税收的政策,这样国营的民族贸易企业又享受到了税收方面的好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规定,如果在交税过程中存在困难的,这些企业可以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1987 年中央对于民族贸易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利率与贷款两个方面,同样也是在 1987年,国家出现了许多濒临倒闭的清真饮食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国家对这些遇到困难的企业给予了一定程度上的照顾。
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原有的民族贸易“三项照顾”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已经不能再适应当时的形式,国家有关部委做出了相应的改变,调整了照顾方法,加强帮扶力度。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民族贸易“三项政策”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上,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改变了扶持方式,加大了扶持力度。1991 年,国务院发出《批转国家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6 号)。确立了由国家民委牵头,财政部、物价局、医药局等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共同确立我国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中央对于民族贸易县及县以下的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继续给予贷款与税收上的照顾,流动资金贷款的优惠利率比一般流动贷款低二厘四并且利息优惠部分的 70%以上都是专门用于企业自有资金;国家为了保证少数民族群众日常生产的特殊需求,对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对于少数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则出台了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二厘四的优惠政策;对于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与所得税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照顾;对于民族贸易基层网点的建设工作继续加强,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投入不断加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与确立以后,之前的“三项照顾”政策已经很难再适应当时的形式要求。1997 年国务院发出《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 号)以应对该时期民族贸易与民族用品生产所面临的问题。批复中分别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税收优惠三个方面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出台了相关政策。
1997 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第 269 号文件。涉及到部委包括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 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是继续执行 1991 年国发第 16 号文件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1998 年由国家民委正式公布的第104 号文件《关于确定“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县的通知》中,公布了经过调整后确定的“九五”期间的民族贸易县名单。此次民族贸易县名单的确立是在“八五”期间名单的基础上确立的。同时也沿用了“八五”期间对于民族贸易县的评定标准。此次民族贸易县的确立工作也在此基础上做出了一定的调整。对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原民族贸易县做出了调整(包括撤县建市或者区或者升级为地级市的民族贸易县)。将那些既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又属于国家重点帮扶的贫困县纳入到了“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县的名单当中。并公布了“九五”期间全国民族贸易县名单。
同年,国家民委根据之前相关文件精神,在《关于确定第一批承担民族贸易地区商品供应任务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的通知》(民委(经)字[1998]154 号)中,以各地审核推荐为基础,确定了第一批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并指出提高执行民族政策水平,切实将政策落实到少数民族地区与少数民族群众身上的要求。同时,认真监督和检查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严格审定政策优惠范围,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搭车”现象。
国家民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是对《关于延长“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请示》的正面回复。也就是说国务院已经同意了由国家民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共同请示。“十五”期间将沿用之前对于民族贸易与民族用品的生产优惠政策。
期间,根据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出现的问题,例如:边销茶生产企业没有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组织生产,导致产品质量下降等问题,出台了具体的规定。国家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充分照顾到了少数民族的特殊需要,旨在扶持民族用品生产,促进民族贸易发展。
参考资料:崔小宇:《我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产业发展研究》,内蒙古科技大学2013年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