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通常将“少数民族文化旅游”称之为“民族旅游”(Ethnic tourism)或“原住民旅游”(Aboriginal tourism)和“土著旅游”(Indigenous tourism)。
“民族旅游”一词最早是史密斯在1977年提出,他将其定义为“销售给公众的离奇有趣的本土且具异族情调的民族习俗”,自此引发了关于“民族旅游”广泛的讨论。Pierre L.van den Berghe(1992)将“民族旅游”定义为“以民族文化情调为主要吸引力的旅游形式”,它涉及到复杂的民族关系和三个团体之间的劳动分工,这三个团体是旅游者,被旅游者(字面上讲就是以自己为景观的当地人),旅游中介(调节游客和当地人关系并为游客提供餐饮设施的组织)。Laura(2011)将“民族旅游”定义为一种旅游形式,其中旅游者的主要动机是“体验异族文化并与异族人民互动”;民族旅游不仅仅是一种特殊形式的 “主人和客人”之间的互动,从根本上说是“民族关系的复杂过程”,对当地的民族身份展示的改变有显著影响。Coen(2001):将民族旅游定义为针对在政治上、社会上不完全属于该国主体民族的人群,由于他们的生态环境或文化特征或独特性的旅游价值,而进行的一系列观光旅游。Kiwasaki(2000):异族观光是当地居民表现出文化异族风情的观光形式,所呈现出的衣着、音乐、舞蹈等产物是最主要吸引观光客的来源。Smith D(1989):民族旅游就是把古雅的土著风俗与土著居民包装成旅游商品以满足旅游者的消费需求。Hinch & Butle(1996):原住民观光(Aboriginal tourism)是一种以资源为基础的观光形式,以原住民文化为主要的观光吸引力。Edward Bruner(2001):把民族旅游界定为是从外国或本国的旅游者在旅游中可以观察其他民族,这些民族不仅被认为有明显的身份特征、独特文化和生活方式,而且通常被贴上种种种族、少数民族、原始的、乡下农民的标签。
Getz D. Jamieson W.(1997)和 Mercer(1995)提出“土著旅游(Aboriginal tourism)”,R. Butler,Hinch T.(1996 )和Ryan C. Aicken M.(2005)提出“原住民旅游(Indigenous tourism)”,这两个概念有时和“民族旅游”交替用,本质上是相同的现象。
从以上概念界定可以看出,国外学术界对“民族旅游”是从三个方面进行定义:首先,都明确 “民族旅游”是一种旅游形式;其次,标识民族旅游与其它旅游形式内容方面与之不同之处,即“异族情调”或“异族文化”;最后,“民族旅游”还涉及到复杂的“民族关系”,即主体民族和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民族旅游本质的争议主要在于对旅游地的作用是“剥削性的”或是具有“发展作用”,还是二者兼有? Hinch T.和R.Butler(1996)指出民族旅游的本质在于: 它是另一种形式的殖民掠夺,还是促进当地发展的有效途径。William T. Hipwell(2007)试图填补这方面研究的空白,以中国台湾邹族旅游为例,采用 “滚雪球抽样”方法研究,指出民族旅游本质既是“剥削性的”,也具有“发展作用”,旅游景点不仅仅是“发展经济”的地方,还是殖民地民族“抵抗的重要节点以及经过数代改变和压迫之后进行生态文化复兴的机会”。
国内学者一般是以民族与民族文化的区别为基础,将“民族旅游”与“族内旅游”区分开来,即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旅游业为主要研究对象。国内学者在研究民族文化旅游时,经常使用“民族文化旅游”“民族地区旅游”“少数民族地区旅游”“民族风情旅游”“少数民族风情旅游”“民族旅游”“少数民族旅游”“少数民族专项旅游”“民族民俗旅游”,以及“民俗旅游”“民俗文化旅游”“民俗文化村”“民俗旅游村寨”“民俗特色旅游”“区域民俗文化旅游”“民俗旅游学”“民俗风情旅游”“生态博物馆”等概念。这些概念互有重复,有些则含义略有不同,反映了研究者们对一些基本概念的使用,还存在着一些分歧,尚未达成一致。但总体上看,它们都以某一地区的民族文化为基础,通过某种方式或从某种角度对民族文化形式及内涵加以产品化体现,构成为旅游者提供旅游经历的一种吸引物。台湾学者谢世忠(1994)认为:异族观光就是指到一个与自己文化、种族、语言或风俗习惯相异的社区或展示点参观他们,民族旅游除了看物看风景,更是把看人当作最重要的目的。潘盛之(1997)认为:将民族旅游视为游客和旅游对象分处于两种以上的不同文化氛围之下的旅游活动。马晓京(2000):民族旅游是把古朴的土著习俗以及土著居民包装成旅游商品,以满足旅游者的消费需求,是以少数民族文化为特色的观赏、娱乐、商品及服务。光映炯(2002):民族旅游是旅游者通过对某一民族的独特文化或生活方式的参与、观察和体验,来实现其审美需求的过程。而民族旅游的本质也相应体现为一种族际的交流或一种跨文化的观察与体验。刘晖(2006):民族旅游是游客被异域具有独特的自然生态和民族文化的少数民族所吸引,而前往“异文化”人群去体验异域风情的一种短暂旅游经历。
从国内学者的概念界定来看,民族旅游的特征主要包括:第一,民族旅游所指民族是一国的非主体民族,他们可以是发达国家保护区的土著民族,但更多是指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居民作为被游览者,是民族旅游产品的组成部分之一,具有主人和被消费商品的双重身份;第二,民族旅游是一种跨文化的交流形式;第三,从旅游资源的角度讲,它指的是民族地区独特的民族文化和自然环境,其中民族文化是民族旅游的核心吸引物;最后,由于大多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对落后,民族旅游往往成为民族地区脱贫致富的主要途径。
但也有国内研究者认为民族旅游还包括汉族旅游,指出民族旅游是文化旅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开发不仅仅是少数民族文化的开发,汉民族的文化也需要进行旅游开发,事实上,现在以文学作品以及开发的民族文化旅游产品中,汉民族文化开发的也不少。因此,民族旅游应该从中华民族文化的整体性考虑,至少应该具有以下含义:
(1)与其他旅游形式相区别, 民族旅游的目的地指向为全国区域,打破了局限于少数民族的区域,使得研究更有广泛意义。
(2)民族旅游功能更大。中国民族是多元一体化的民族,少数民族需要吸收汉族先进的文化,同样,汉族也需要兼容并包地吸纳少数民族创造的优秀文化成果。通过旅游这个载体和窗口,使得中华民族各族文化的传播与交流更加密切,促进民族间理解与沟通,维护民族的稳定与团结,共同努力,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早日实现作出贡献。
(3)民族旅游开发得当,能够起到促进文化生态平衡和文化发展的作用,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旅游。
(4)民族旅游的开发不但注重文化本身的开发,同时也要重视其文化氛围的营造和文化背景以及其文化依托的自然环境的协调开发,追求“天人合一”的旅游境界。
(5)民族旅游开发需要通过以“主题式”的形式演绎,具有个性鲜明、特色明显、健康上进的主题。
参考资料:
1.Pierre L. van den Berghe. Marketing Mayas: Ethnic tourism promotion in Mexico. 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 1995( 3) : 568– 588.
2.Laura. Ethnic tourism[EB /OL]
3.Getz D. ,Jamieson W. Rural tourism in Canada: issues,opportunities and entrepreneurship in aboriginal tourism/ / Alberta. InS. J. Page,& D. Getz. The business of rural tourism: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Toronto: International Thomson Business Press,1997: 93 – 107.
4.Mercer D. Native peoples and tourism: conflict and compromise/ / W. F. Theobald. Global tourism,the next decade. Boston:Butterworth - Heinemann,1995: 124 – 145.
5.Butler R. ,Hinch T. Tourism and indigenous peoples. London: International Thomson Business Press,1996.
6.Ryan C,Aicken M. Indigenous tourism: the commod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culture. Amsterdam: Elsevier,2005.
7.Hinch T. ,R. Butler. Indigenous tourism: a common ground for discussion/ / R. Butler and T. Hinch. Tourism and IndigenousPeoples. London: International Thomson Business Press,1996: 3 –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