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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高等教育

来源:中国民族文化资源库 编辑整理:宋丽君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7日 浏览量:

  我国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采取举办民族学院、民族学校等特殊办法发展民族教育。在上世纪50年代,我国先后建立了西北、西南、贵州、中央、云南、中南、广东、广西、青海、西藏等十所民族学院,这些民族学院在“文革”中大部分被撤销或停办. 这些特殊办学形式形在新时期又得到恢复和发展。1984年筹建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和东北民族学院(今名大连民族学院),并分别于己1994年和1997年正式挂牌建院。1989年将鄂西大学改为湖北民族学院。1994年中央民族学院更名为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院设有干部培训部、预料部和普通本专科专业。1979年召开全国第五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后,对民族学院办学的方针任务进行了调整,将过去的以培养少数民族政治干部为主,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为辅调整为培养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并重。此后,民族学院普遍加强了普通本专科专业建设,干部轮训也逐步转向正规培训。1992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在新形势下继续办好民族学院,提出:“当前除重点办好具有民族特色的学科、专业和对少数民族干部进行培训外,还要办好大学预科。民族学院现有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要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深化改革,提高质量;民族地区急需的一些专业,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努力创造条件,有计划地设置”。目前全国有13所民族院校,在校生达到15万多人,包括5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学生比例达到65%。2005年,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召开民族院校长工作会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办好民族院校的意见》,把民族院校定位为:民族院校是党和国家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而建立的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是培养少数民族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基地,是研究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重要基地,是传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基地,是展示我国民族政策和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国家对民族学院的办学给予支持,在生均定额拨款、金融、信贷等方面对民族院校实行优惠政策。原来规定民族院校的学生100%享受助学金(一般高等学校享受面60%—80%),助学金制度改革后,民族院校的学生仍享受比一般学校标准高一些的专业奖学金。1996年招生制度并轨后,对民族类专业免收学杂费。

  

参考资料:敖俊梅:《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政策探讨》,中央民族大学,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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