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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族婚姻习俗

来源:中国民族文化资源库 作者:文京 2017年12月21日 阅读量:

  海南省黎族人的婚姻形式,在漫长的历史展过程中,大部分传承着人类婚姻史上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但是,由于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与展,古老落后的婚姻习俗也以变形的形式保存下来,融入到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中,并反映于黎族较原始的“合亩”地区。

  一夫一妻制婚姻,主要特点是男娶女嫁,以男子为中心,这种婚姻形式在黎族地区占绝大部分。一夫多妻制婚姻,主要特点是一个丈夫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妻子。这种形式在黎族“合亩制”地区较多。1950年前,纳妾的黎族人大多是政治上处于统治地位,拥有军事实权,经济上处于剥削地位的上层人物。纳妾人纳妾之前,一般要先征得妻子的同意,然后由妻子出面向对方女子言明,取得对方女子认可后方可娶进家门。入赘,又称“上门”。主要特点是男女成婚后,丈夫到女家居住。黎家男子“上门”,主要是因为家里很穷,拿不起娶亲的聘礼,因此以在女家做丁的形式充抵聘礼。再就是因女方家缺少劳动力,故招郎上门;若女方家不缺少劳动力,但为获得更多的劳动力,也可招郎上门。一般说来,生活较富裕的男子多数不“上门”。男子“上门”的结婚仪式与一般结婚仪式不太一样。男子上门后,要全力担负起女家的劳动重担。到一定时期,男子可以携妻带子回自己家中。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妻子有弟,其丈夫需等妻弟长大能干活后才可离开;若妻于是家巾独女,其丈夫则应一直留在岳父母家,直至他们去世后方可离开;若妻子家不缺劳动力,其丈夫在妻子家帮忙1—3年即可携妻带子回家了。回家时可以从岳父母家带回一些粮食或其他物品。转房制,主要特点是同胞哥哥死后.弟弟可以娶其寡妻。双方的结合是自愿的。但若同胞弟弟死去,哥哥不可娶弟媳。此类婚姻只流行于20世纪50年代前的黎族社会。1950年后,此俗巳废除。此外,在黎族地区还有姑舅表婚、姐妹续婚、交换婚等婚俗。目前,随着黎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主义婚姻法的广泛宣传,黎族人的婚姻形式均已实行一夫一妻制.其他婚姻形式已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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